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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春鹰的简单介绍

信春鹰的简单介绍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信春鹰,以及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1、人大代表名单及联系方式 2、...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信春鹰,以及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人大代表名单及联系方式

全国各地的人大代表有很多,其中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委员长是栗战书,副委员长有王晨、曹建明、张春贤、沈跃跃、吉炳轩、艾力更·依明巴海、万鄂湘、陈竺、王东明、白玛赤林、丁仲礼、郝明金、蔡达峰、武维华,秘书长是杨振武,副秘书长有信春鹰、韩晓武、郭雷、古小玉、郭振华、柯良栋、何新、刘俊臣。人大代表办公室联系电话:(0750)7633450。

信春鹰的人物履历

1973年到农村插队。

1975年10月至1978年吉林大学法律系学习。

1978年至1981年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留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工作。

1984年至1986年底加州大学伯克莱法学院作访问学者。1988年获评副研究员。

1988年10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香港、澳门、台湾法研究室主任。

1991年美国哈佛大学东亚法律研究中心作访问学者。1993年晋升研究员。

1995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政治学研究所副所长,兼任《政治学研究》主编。1996年兼任两所联合党委副书记。

1998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政治学研究所联合党委书记并主持所务工作。

2001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党委书记、副所长。

2003年03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2003年08月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助理。

2004年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2015年07月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机关党组副书记(正部长级)。

第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不跟父母姓,可以吗

据我了解,不跟随自己父母的姓氏是不可以的,但是有一些特殊的情况是可以的,如果正常有父母的人,并且知道他的血缘关系,父母究竟是谁,那么他必须得跟自己的父亲母亲任何一个人的姓氏,他的姓氏并不能随意的改变正所谓行不更名坐不改姓,在某些法律上面也有一定的意义的。但是总有一些意外的现象,比如说某个人是属于抱养的或者是寄养的。所以他跟着养父母的姓氏,如果是一个野孩子也会酌情的给他取一个其他的姓氏的名字的,所以他的姓氏不跟着亲生父母的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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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认真对待权利》

作者:德沃金

译者:信春鹰/吴玉章

豆瓣评分:8.5

出版社: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出版年份:2002-7

页数:387

内容简介:《认真对待权利》是美国当代著名法理学家罗纳德・德沃金的成名之作。它是在20世纪60~70年代这个特定的历史阶段写成的。在这个阶段中,国内种族歧视问题、越南战争问题、善良违法问题等等成为美国政治的核心。围绕着什么是法,法律的目的是什么,谁在什 么情况下应该遵守法律,在没有成文法依据,也没有先例的情况下法官如何审判案件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德沃金发表了自己的主张。

作者简介:罗纳德·德沃金(Ronald.Myles.Dworkin , 1931—— )

德沃金是当代最著名、最活跃的法理学家之一。德沃金出生于美国马萨诸塞州,先后在哈佛学院、牛津大学和哈佛大学获得学士学位,在耶鲁大学获得硕士学位。

吉林大学法学院的著名校友

吉林大学法学院数十年来为中国法学界、司法实务界、政界乃至商界输送了大批优秀人才,在各自的岗位上发挥着中坚作用。 何鹏 在我国首开系统研究外国刑法之先河,是新中国最早以以比较刑法为研究方向的博士生导师。现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顾问,入选《当代中国法学名家》

刘楠来 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入选《当代中国法学名家》

刘文华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导,中国经济法学科创始人之一(吉大本科),入选《当代中国法学名家》

张文显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党组书记,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教育部社科委委员(法学组召集人),中国法理学研究会顾问,吉林大学资深教授,哲学博士,博导;原吉林大学党委书记(吉大本硕博),入选《当代中国法学名家》

郑成良 上海交通大学原副校长,教育部社科委委员,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教授,刑法学博士,博导;国家法官学院原院长(吉大本硕博)

徐显明 山东大学校长(副部长级),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教育部社科委委员,中国法理学研究会会长,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教授,宪法行政法学博士,博导;原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吉大本硕,与上交大原副校长郑成良为同班同学)

注:张、郑、徐三人被誉为“吉大法学三剑客”(北海道大学法学院院长语),硕士同出王子琳教授师门。

徐祥民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院长、博导,历史学博士、法学博士、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

杨泉明 四川大学党委书记(列入中央管理,副部长级)

石少侠 国家检察官学院原党委书记、院长,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入选《当代中国法学名家》

车丕照 清华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兼法学院常务副院长,中国国际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吉大本硕)

申卫星 清华大学法学院党委副院长(吉大本硕)

傅廷中 清华大学法学院党委副书记(吉大硕士)

崔建远 清华大学法学院原副院长,现任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吉大本硕),入选《当代中国法学名家》

高鸿钧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现任中国比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副会长(吉大本科)

韩世远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吉大本硕)

刘瑞复 北京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博士生导师组组长(吉大本科)

张 骐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比较法与法社会学研究所执行所长,兼任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副秘书长 (吉大本科)

吴振兴 武汉大学刑事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吉大本硕博)

韩大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吉大本科),入选《当代中国法学名家》

龙翼飞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吉大本科),入选《当代中国法学名家》

王 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博导,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吉大硕士)

王 牧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会长(吉大本科)

王传丽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原院长(吉大硕士)

莫世键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现任院长(吉大本科)

许 清 中国政法大学宪法教研室主任、教授 (已退,吉大本科)

信春鹰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原所长,现任全国人大常委,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副部长级)(吉大本硕,并且为新中国第一个女法学硕士),入选《当代中国法学名家》

霍存福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律史学会执行会长,入选《当代中国法学名家》

钱弘道 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曾任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比较法研究室副主任,中国比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吉大本科)

孙世彦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教授,国际法室主任(吉大本硕)

王刚义 大连理工大学教授、中国冰人、CCTV体坛风云人物(硕博)

杜青林 中央统战部部部长,全国政协副主席,曾任海南省和四川省的省委书记

奚晓明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本)

高憬宏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本硕博)

孙 谦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本硕博),入选《当代中国法学名家》

戴玉忠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副部级),二级大检察官(本)

张 军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本)

姜建初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硕)

胡可明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本)

梁国庆 曾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本)

赵登举 曾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本)

谢安山 曾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本)

郝赤勇 司法部党组成员、副部长、政治部主任(本)

白景富 公安部原常务副部长(正部级)(本)

李 熙 中纪委委员,中纪委驻卫生部纪检组组长、卫生部党组成员(本)

何晔晖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本)

桂敏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党组副书记,副主席(本)

汪永清 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中央政法委员会委员、秘书长,国务院副秘书长、机关党组成员(本)

王晓晖 中宣部副部长、新闻发言人(本硕)

孟祥锋 国家保密局局长(本博)

刘 飏 中国法学会常务副会长(正部级),曾任司法部副部长(本)

陈 杰 全国台联副会长

李忠信 公安部文联副主席,曾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副校长,公安部法制局局长(本)

童兆洪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

孙万胜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

陈凤超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韩起祥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本)

敬大力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本)

周玉华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本)

王记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

吕岩峰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教授,博导

韩 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委组织部部长、党校校长

吴兰 中共辽源市委委员、常委、书记(本硕博)

滕刚 中共孝感市委副书记、市长(博)

程龙 共青团吉林省委书记(本硕博)

法进衍 山东省国家安全厅长

张建国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曾任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党组书记、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布小林 内蒙古自治区副主席

王国栋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李向武 原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张鹤松 原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罗黔生 贵州黔西南州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胡成全 黑龙江省司法厅厅长

王腊生 江苏省人大法工委副主任

何访拔 原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杨庆祥 原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李中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李庚香 河南省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李言静 政协海南省第五届委员会秘书长、省政协党组成员、机关党组书记(硕) 杨广生 贵州省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厅长

沈春耀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主任

王俊峰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金杜律师事务所(2006——2008连续三年被亚洲法律事务评为年度中国律师事务所,是中国大陆规模最大的律师事务所,被公认为是中国top3的律所)创始合伙人,管委会主席

赵大华 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创始人, 主任 (本硕)

岳 成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创始人

王 丽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任主任 (本硕博)

李贵方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副主任 (本硕博)

王英哲 北京奋迅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合伙人 (本)

陈瑛明 上海瑛明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合伙人 (本) 修涞贵 修正药业集团董事长,全国劳动模范

原安全生产法共97条新修改后共多少条

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安全生产法》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17个条文、修改了57个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拓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共7章97条 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共十章104条,这部法律的出台不仅规范了现有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同时又根据现今社会日益暴露出的食品安全隐患制定了相关的防范机制,因此从各个角度来说,这部法律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内都是一座发展与完善的“里程碑”。接下来, 的简要列举几点这部法律中的亮点制度,以引起大家的关注。

一、食品安全法理顺监管体制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指出,食品安全法监管体制的理顺是食品安全立法最重要的使命之一。我国的监管模式原来是食品卫生部门一家负责,但由于担子重,链条多,反而造成食品行业多部门监管的现状。监管部门多但是没有明确分工,必然导致有些领域的监管漏洞,影响监管力度。针对这种局面,食品安全法第4条首先明确了各个部门的监管职责,确立了分段监管体制。即由质监部门负责生产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的监管、食药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同时在分段监管的基础上,还规定国务院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这样的监管分配制度,明确了分工,在增强了监管力度的同时也提高了监管效率。

二、食品安全法中明确了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并统一了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法第11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这种监测制度的建立目的在于防患于未然,同时也是为食品安全法第13条中规定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提供信息及数据参考。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改食品安全标准的科学依据。这样层层规范下来,使得对食品安全做出的判断更具有科学性,才可以争取做到从源头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同时食品安全法又将食品安全标准单列一章,明确“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这样就能使原来的标准相互协调一致,不重复、不冲突,也不留空白,统一整合为一个食品安全的国家标准。同时本条的第二款又作出规定,“在这个新标准统一发布之前执行原有标准”。食品安全标准的统一使得目前我国的食品行业监管更具规范性与操作性,避免了因规范不一、标准不均衡所导致的监管漏洞及食品安全隐患的发生。

三、《食品安全法》的责任构成扩大、处罚力度加大

食品安全法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主要体现在:

1、对食品添加剂的严格管理。食品安全法第45条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进行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对食品添加剂的严格控制,“三鹿”奶粉事件是导火线。

2、将保健食品纳入食品安全法调整范围。这是针对我国部分企业擅自生产保健食品,有的产品进行虚假宣传,夸大功能、误导公众,给食品安全埋下了隐患,因此在食品安全法第51条中明确规定“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同时在51条第二款又明确规定了保健食品必须遵守的标准。这样同普通食品相比,保健食品增强了一道监管的门槛,表明了我国对保健品行业安全的重视。

3、对问题食品实行召回制度。食品安全法第53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首次把对问题食品的召回列为强制性规定,可以尽量减少问题食品在市场上的流通量,将危害降到最低。

4、名人代言虚假食品广告将承担连带责任。食品安全法第54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第55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这条规定加大了名人代言食品的风险,因此在名人代言一种食品前肯定需要进行相关质量及资格的考究,这样无形中给食品防护又增添了一层保护层,也防止因为某些名人的疏忽而使虚假食品广告的影响力扩大,造成更坏的损害后果。

5、取消食品“免检制度”不留监管空白。食品安全法第60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并要求相关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

6、食品安全法第84条、第85条、第86条规定了对各种违法经营的处罚为货款的五到十倍。第87、88条规定属于工作疏忽,而非有意造成的食品安全问题则罚款要轻一些。这种规定将故意和过失区分开来,在既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同时,也不对问题企业“一刀切”,做到处罚同责任相对等。这样规定才能在对企业产生威慑力的情况下,又体现公平原则。

7、坚持民事赔偿优先这一重要的法律原则。食品安全法97条明确规定,非法企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现在的食品企业如果出现了问题,对它可能有民事的制裁,有行政的制裁,也许还有刑事的制裁,这样也许在承担了行政或者刑事责任以外,就没有民事赔偿能力了,所以在企业能力有限的情况下,民事赔偿要首先获得满足,这充分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保障。

关于信春鹰和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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