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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丽坚的简单介绍

刘丽坚的简单介绍

今天给各位分享刘丽坚的知识,其中也会对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本文目录一览: 1、国税局的国家税务总局领导有哪些?...

今天给各位分享刘丽坚的知识,其中也会对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国税局的国家税务总局领导有哪些?

局        长:    王    军  

副  局  长:    王秦丰  

于春生  

汪    康  

顾    炬  

纪检组长:    张    敏  

副  局  长:    孙瑞标  

总经济师:    任荣发  

总会计师:    王陆进  

总审计师:    刘丽坚  

王秦丰(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王秦丰,男,汉族,1957年9月生,浙江安吉人,1976年7月参加工作,1982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政治学理论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

1976年至1978年在浙江省安吉县下汤公社插队,1978年至1982年在中山大学哲学系哲学专业学习,1982年至1988年任劳动人事部编制局干部、副处长,1988年至1994年任人事部地方机构编制司处长,1994年至1997年任中央编办综合司副司长,1997年7月任中央编办综合司司长(其间:2001年10月至2002年11月挂职任四川省委副秘书长),2002年11月任中央编办正司级干部,2003年7月任中央编办行政体制与机构改革研究中心主任,2004年1月任中央编办四司司长,2004年3月任青海省省长助理(挂职),2004年7月任青海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2007年7月任中央组织部部务委员、干部二局局长,2010年4月任中央组织部副部长,2015年10月任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常务委员。

于春生(党组成员、副局长)

于春生,男,汉族,1961年4月生,河北定兴人,1982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9年11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研究生毕业,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

1979年至1998年先后任解放军38642部队战士、班长,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法警、书记员,助理检察员、副科级检察员,贪污贿赂检察科副科长、科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贪污贿赂检察科科长、副处级检察员,1998年11月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反贪污贿赂局局长(正处级检察员),1999年6月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党组成员、检察委员会委员,2001年11月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2003年1月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副检察长、党组成员、检察委员会委员,2003年7月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反贪污贿赂局局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2007年4月任北京市纪委副书记,2009年10月任中央纪委第四纪检监察室主任,2012年10月任监察部副部长、中央纪委第四纪检监察室主任(2013年4月不再兼任),2015年3月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常委、区纪委书记,2017年9月任国家税务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中共第十八届中央纪委委员,中共十九大代表。

汪 康(党组成员、副局长)

汪康,男,汉族,1958年1月生,安徽庐江人,1993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1年7月参加工作,安徽省委党校研究生毕业。

1981年至1994年先后任安徽省税务局税政一科、税政一处、涉外税处干部、税政一处副处长、税政一处处长(副处级),1994年11月任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处处长,1996年3月任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处长,1996年10月任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03年5月任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党组成员、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2006年7月任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2009年3月任国家税务总局总会计师(其间2009年9月至2012年9月兼任财务管理司司长),2013年7月任国家税务总局总经济师,2013年9月任国家税务总局党组成员、总经济师,2014年9月任国家税务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

顾 炬(党组成员、副局长)

顾炬,男,汉族,1964年7月生,上海市人,1986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2年8月参加工作,大学学历。

1982年至1991年在上海市嘉定县财政局工作,1991年至1995年先后任上海市嘉定县税务局办公室主任、上海市税务局嘉定区分局局长助理、副局长,1995年至1999年先后任上海市嘉定区徐行镇镇委副书记、镇长、镇委书记、人大主任,1999年11月任上海市国税局、地税局稽征管理处处长,2000年11月任上海市财政局、地税局局长助理兼预算处处长,2003年1月任上海市国税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06年3月任上海市国税局党组书记、局长,2009年1月任上海市国税局、地税局党组副书记、局长,2014年1月任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司长,2014年10月任国家税务总局总审计师兼财产和行为税司司长,2015年5月任国家税务总局总审计师,2015年10月任国家税务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张 敏(党组成员、中央纪委驻国家税务总局纪检组组长)

张敏,女,汉族,1965年10月生,山东蓬莱人,1986年7月参加工作,1986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北京大学法律学系法律学专业毕业,大学学历,法学学士。

1986年至1995年先后在中央纪委干部管理室、办公厅、干部室工作(其间:1986年至1987年参加中央机关讲师团赴吉林省蛟河县支教),1995年至2000年先后任中央纪委干部室副处级检查员、监察员、机关干部一处副处长,2000年7月任中央纪委干部室正处级检查员、监察员兼机关干部一处副处长,2000年9月任中央纪委干部室正处级检查员、监察员兼机关干部处副处长,2000年12月任中央纪委干部室机关干部处处长,2003年11月任中央纪委干部室副主任,2009年8月任中央纪委干部室正局级纪律检查员、监察专员兼副主任,2014年3月任中央纪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主任,2015年12月任中央纪委驻国家税务总局纪检组组长、国家税务总局党组成员。

中共第十九届中央纪委委员。

孙瑞标(党组成员、副局长)

孙瑞标,男,汉族,1960年2月生,山东莱州人,1985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5年10月参加工作,工商管理硕士。

1975年至1978年在广东省梅县地区汽车修理厂工作,1978年至1982年在湖北财经学院学习,1982年至1986年先后任财政部税务总局研究处干部、副科长,1986年至1987年参加中央国家机关讲师团新疆团,1987年至1988年先后任财政部税务总局研究处主任科员、副处长,1988年12月任国家税务局机关团委书记(正处级),1991年11月任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管理司私营企业所得税处处长,1994年6月任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个人所得税处处长,1996年10月任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副司长,2003年4月任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司长,2008年7月任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主任(司长级),2009年9月任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2013年9月任国家税务总局总审计师,2014年10月任国家税务总局总会计师,2016年1月任国家税务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任荣发(党组成员、总经济师)

任荣发,男,汉族,1961年10月生,江苏无锡人,1983年8月参加工作,1987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国矿业大学经济管理系硕士研究生毕业,工学硕士。

1983年至1988年先后任财政部税务总局税政二处干部、集体企业所得税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1988年至1994年先后任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管理司主任科员、集体企业所得税处副处长、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地方企业所得税二处副处长,1994年6月任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地方企业所得税二处处长,1998年10月任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地方企业处处长,2000年1月任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2002年11月任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副司长,2008年8月任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副司长,2009年12月任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司长,2010年5月任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司长兼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局长(司长级),2011年12月任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司长,2013年7月任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司长,2016年1月任国家税务总局总经济师,2016年12月任国家税务总局党组成员、总经济师。

中共十九大代表。

王陆进(总会计师)

王陆进,男,汉族,1968年10月生,江苏丹阳人,1990年7月参加工作,1995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厦门大学财政学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经济学博士。

1990年至1992年在中南财经大学任教,1992年至1995年在厦门大学攻读博士,1995年至2000年先后任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综合处干部、主任科员、稽查局综合处主任科员、副处长、办公厅综合调研处副处长,2000年6月任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综合调研处处长,2004年3月任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副主任(副司长级,其间:2007年1月至2009年1月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挂职任副局长、党组成员),2013年12月任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主任(司长级),2016年1月任国家税务总局总会计师。

刘丽坚(总审计师)

刘丽坚,女,汉族,1963年1月出生,河北迁西人,1984年8月参加工作,1986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欧国际工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在职研究生毕业,工商管理硕士。

1984年至1988年先后任财政部税务总局国企处科员、副主任科员,1988年至1997年先后任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管理司副主任科员、秘书处副处长、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地方企业所得税一处副处长,1997年10月任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地方企业所得税一处处长,1998年3月任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个人所得税处处长,2004年5月任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副司长,2008年8月任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2012年1月任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2012年5月任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巡视员),2013年7月任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司长,2016年12月任国家税务总局总审计师兼所得税司司长,2017年3月任国家税务总局总审计师。

增加政府转移支付,会引起国民收入和is曲线怎样的变动

在边际消费倾向为正的情况下,也就是人们拿到补助会进行消费的情况下, 政府增加转移支付会增加消费, 相应地,IS曲线会右移(类似于扩张性财政政策)。 LM曲线不变的情况下,IS曲线右移,均衡点E会往右上方移动,利率r上升、国民收入Y增加。

拓展资料

一、国家税务总局:调减利息税对财政影响有限

国务院日前宣布,自今年8月15日起,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税率由现行的20%调减为5%。利息税主要指对个人在中国境内存储人民币、外币的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自1999年11月1日起开始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来,这一政策在鼓励消费和投资、合理调节个人收入、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仍可调节收入分配

利息税不仅具有筹集财政收入的功能,也有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从性质上来讲属于非劳动所得,对于利息所得征税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同时也是个人所得税的一个具体税目。

不少业内人士认为,从社会分配公平的角度考虑,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通过税收手段对个人包括利息所得在内的全部所得进行调节。国家将利息所得税的税率由20%下调到5%,是综合考虑了各方面的情况所做的抉择。

近几年我国经济环境和利息税恢复征收时相比有了较大的改变。目前来看,投资增长较快,物价指数有一定上涨,居民储蓄存款的收益相对减少。为了适应当前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减少因物价指数上涨对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收益的影响,合理增加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收益,适当减征利息税是十分必要的。利息税按5%的税率征收仍然可以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按调整前后分段计税

利息税的问题涉及面比较广,政策性很强,关系到广大老百姓的切身利益。

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副司长刘丽坚认为,按照国务院修订后的对储蓄存款所得征收利息税的实施办法,储蓄利息所得应该按照政策调整前和调整后分时段计算,要按照不同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副司长刘慧兰表示,根据人民银行现行规定,居民个人存在商业银行和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储蓄存款,有两种计息的方法。一种是积数计息法,另一种是逐笔计息法。比如活期存款按照现行规定按季结息,并且适用结息日的利率计算利息。也就是说存在银行的活期储蓄每天只是累计计算计息积数,而不计算利息,等下一个结息日计算利息。

由于8月15日应按新的税率结算税款,因此商业银行从8月15日分段计算计息积数,也就是说8月15日之前有一个积数,8月15日这天开始到结息日又有一个积数,到结息日要套用当天的活期利率分两段分别计算所得利息。再按照8月15日之前,就是20%的利息税率扣缴税款,然后在8月15日以后则按5%扣缴利息税款。代扣之后所得的实际利息就是储户应得利息。

权威部门如何回应新个税法六大热点问题的?

8月31日消息,新个税法来了!六大热点问题权威部门如此回应。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31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标志着个税法完成第七次大修。

“起征点”缘何定为每月5000元?新税法能给工薪阶层减多少税?专项附加扣除究竟怎么抵扣?……面对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当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举行新闻发布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一一作答。

 看点一:每月5000元“起征点”出于三大考虑

个税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即通常说的“起征点”)备受关注。每月5000元的标准缘何而定?

财政部副部长程丽华说,主要基于三方面考虑:

一是统筹考虑城镇居民人均基本消费支出、每个就业者平均负担的人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后综合确定的。根据国家统计局抽样调查数据测算,2017年我国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支出约为每月3900元,按照近三年城镇居民消费支出年均增长率推算,2018年人均负担消费支出约为每月4200元。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确定为每月5000元,不仅覆盖了人均消费支出,而且体现了一定的前瞻性。

二是此次修法除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外,新增了多项专项附加扣除,扩大了低档税率级距,广大纳税人都能不同程度享受到减税红利,特别是中等以下收入群体获益更大。仅以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每月5000元这一项因素来测算,修法后个税纳税人占城镇就业人员的比例将由现在的44%降至15%。

三是新增两项扣除,一是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二是允许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三类收入在扣除20%的费用后计算纳税,这使得相当一部分纳税人的费用扣除额进一步提高。

不过,程丽华表示,5000元“起征点”不是固定不变的,今后将结合深化个人所得税改革,以及城镇居民基本消费支出水平的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看点二:10月1日后月入2万元以下将减税50%以上

根据决定,修改后的个税法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为让纳税人尽早享受减税红利,今年10月1日起,先将工资、薪金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每月5000元,并按新的税率表计税。个体工商户等经营所得也适用新的税率表。

“10月1日以后发放工资时,各企业单位财务人员在扣缴个税时一定要记住,别忘了适用5000元新的费用标准和新的税率表。”国家税务总局总审计师刘丽坚提醒说。

程丽华说,此次基本费用标准的提高,广大工薪纳税人将不同程度实现减税,其中月收入在2万元以下的纳税人税负可降低50%以上。总体看,改革后一年税收大致减少3200亿元。

她算了笔账:以某月工薪收入15000元的纳税人为例,按照现行税法计算,扣除“起征点”3500元,之后乘以25%的适用税率,减去速算扣除数1005元,每月需缴个税1870元;按照新税法计算,扣除5000元“起征点”,之后乘以对应的税率10%,减去速算扣除数210元,只需缴税790元,税负减轻58%。如果再考虑其他扣除项目,以及新增加的专项附加扣除,税负还会进一步减轻。

 看点三:稿酬收入打五六折 百元按56元计税

决定缘何增加关于劳务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费用扣除?

程丽华说,在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委员、专家和社会公众都提出建议,对纳税人取得的稿酬等收入允许扣除相关成本费用。修改后的个税法采纳了上述建议,平移了现行税法规定,允许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三类收入在扣除20%的费用后计算纳税。也就是说,按原收入额打八折计算纳税。

同时,为鼓励创作,稿酬所得在允许扣除20%费用基础上,进一步给予减按70%计算优惠,两项因素叠加,稿酬收入实际上相当于按5.6折计算纳税。“也就是说,100元的稿酬收入,将按照56元来计算纳税,大幅降低了税负。”程丽华说。

看点四:专项附加扣除初步考虑定额或限额标准

子女教育、继续教育、赡养老人……修改后个税法新增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但将按什么标准抵扣?

根据税法授权,国务院下一步将对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作出具体规定。

程丽华说,初步考虑对专项附加扣除设置一定限额或定额标准,既要保障纳税人方便纳税,相关支出得到合理扣除,又要体现政策公平,使广大纳税人实实在在地享受到减税的红利。

“实施专项附加扣除是一次全新尝试,对纳税人的申报纳税和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程丽华说,为确保这一政策平稳实施,财政部将结合现有征管条件,对有关制度本着简化手续、便于操作的原则来设计。

 看点五:最高税率设计兼顾调节收入分配要求

个税45%的最高边际税率一直是关注焦点之一。

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说,对于高收入人群,此次调整提高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也同样实现了减税。但由于我国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现象仍比较突出,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结构设计,包括最高边际税率设计,还是要兼顾到调节收入分配的要求。

不过,王建凡表示,随着征管和配套条件的不断改善,我国还将进一步推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综合税制会统筹考虑综合征税的范围、扣除的范围以及税率结构,包括税率水平。

看点六:配套征管制度抓紧制定中 让纳税人“少跑马路”

修改后的个税法实施在即,税务机关如何保证新税制平稳实施?年底自行申报是否加重纳税人负担?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司长邓勇说,此次新个税法打造了六方面制度创新:自行申报、纳税人识别号、反避税条款、部门信息共享、部门协同管理以及纳税信用运用。税务部门正全力以赴完善征管配套制度,同时做好各项征管准备和打造纳税服务保障体系。

刘丽坚说,为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简化操作,税务总局将抓紧研究制定配套操作办法。确保纳税人申报就能扣除,相关资料和凭证尽量不用报送到税务机关;预缴就能享受,个人可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提供给单位,每个月发放工资、代扣个税时单位据实扣除。

刘丽坚说,即使在预扣预缴环节没享受到或享受抵扣不到位,可到第二年办理汇算清缴时再申请退税;此外,税务部门将与多部门实现第三方信息共享,核对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性,最大限度减少纳税人提供证明材料,“让信息多跑网路,让纳税人少跑马路”。

来源: 新华网

工薪阶层是很低吗

工薪阶层是很低吗

工薪阶层是很低吗。工薪阶层的意思:是指依靠务工获取薪金收入的人员。过去,工薪阶层仅限于在国营企业或集体企业里工作的人员。现在工薪阶层的氛围已经很大了,看看工薪阶层是很低吗

工薪阶层是很低吗1

不是。工薪阶层的外延太广了。

社会底层的人是属于较低社会阶层的人,一般是指经济收入较少、生活水平较低的人。

社会底层的人大致包括:

1、走街串巷卖东西、不时与城管发生冲突的人;

2、使用简单清扫工具、不时受到侮辱的环卫或保洁人员;

3、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报酬很少的人。

社会底层的人要向上流动,需要把有限的收入更多地用于开发智力、培养能力。

工薪阶层是很低吗2

工薪阶层是低收入阶层?

很多网友认为,工薪阶层是低收入阶层,对工薪阶层征收个人所得税没有体现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刘丽坚说,随着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大锅饭早已被打破,工资收入有高有低,甚至差距悬殊,目前年工资收入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几百万元的已不少见。

据介绍,目前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工资收入越高,适用税率也越高,相应纳税就越多。

刘丽坚举例说,2005年全国年工资收入2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占工薪阶层纳税人数的0、48%,缴纳的工薪所得税款占工薪所得项目税额的 14、63%;北京市年工薪收入6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占工薪阶层纳税人数的9、52%,缴纳的工薪所得税款占工薪所得项目税额的74%;广东省广州市和佛山市年工薪收入7、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占工薪阶层纳税人数的比重分别为8、68%和1、34%,缴纳的工薪所得税款占工薪所得项目税额的比重却分别达 60、9%和46、5%。

“由此可以说明,工薪阶层中不乏高收入者,对他们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人均税额远远高于其他工薪收入者。” 刘丽坚说,今年工薪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提高至1600元后,工薪阶层中的高收入者缴纳税款所占份额会进一步提高。因此,对工薪阶层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实现了对一部分高收入者的调节。

刘丽坚表示,加强对高收入者的.征管一直是个人所得税的工作重点。目前税务部门主要从5方面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管理:明确重点征管对象,强化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征收管理;制定、完善对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个人加强征管的制度和办法;建立重点纳税人档案,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管理;强化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专项检查;要求年收入超过12万元以上的高收入者自行申报,明确法律责任。

此外,有网友提问,银行代扣的利息个人所得税想要索取完税证明,如何办理?

刘丽坚说,储蓄机构在代扣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时,应当在给储户的利息清单上注明已扣税款的数额。注明已扣税款的利息清单视同完税证明。所以,利息清单就是完税证明。

刘丽坚还解释说,根据个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按20%的比例征收个人所得税。这里所说的利息所得,包括持有企业债券所得到的利息。

她说,个税法从1980年实施以来虽经3次修订,但从来没有改变过对企业债券利息征税的规定。因此,个人在一级市场或二级市场上购买企业债券时,无论企业债券发行公告中有没有说明或者承销商有没有告知债券利息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取得企业债券利息时都必须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兑付利息的单位在兑付利息时代扣代缴。兑付利息的单位没有代扣代缴的,取得利息的个人应当自行申报纳税。

工薪阶层是很低吗3

工薪阶层指依靠务工获取薪金收入的人员。过去,工薪阶层仅限于在国营企业或集体企业里工作的人员。随着民营经济的发展,工薪阶层的范围也逐渐扩大,在私营企业里的务工人员、低层职业经理,长期农民工都属于工薪阶层。高级经理、临时性的农民工则不应划入此类。

价级是个巨大的人群,像工人是个价级,而且是个最大的阶级,绝不是个阶层,阶层人数不太多的,像知识份子,商人、等都有是阶层、只要看看毛主席论中国各阶级的分析就知道了、现在把工人说成是工薪阶层是完全不对的,因为这里面涉及到剥削的重大问题,社会主义是没有人剥削人的制度,所以有些人就胡说八道的把工人阶级说成工薪阶层、、、、、。

与精英阶层和中产阶层相比,工薪阶层现金收入相对较低,来源相对比较稳定,增长幅度较为平缓,容易预测未来收入。这些特点决定工薪阶层个人家庭理财的企望较多:一是想让自己有限的金融资产得以升值;二是想增加工资和工资外可支配收入;三是想通过精打细算来减少不必要开支。怎样才能达到上述目的呢?

1、 抓住机会让自己的家产升值。对工薪阶层而言,最值钱的家产恐怕就是房屋了。如果能抓住机会,打好房屋的主意,一步就能跨入中产阶层的行列。这时有两个真实的故事也许能给你一点启示。李女士原来帮别人站柜台,认识几个供货商后,一狠心卖掉了刚刚装修好的房子,在一家科技市场租了个柜台,自己干起了软件批发生意,几年下来有了一套面积更大的房子。王先生曾因单位分给他一又小又旧的房子而不满,想不到旧城改造他的房子被拆除,政府又补偿给了他一套新房子。

尝到了甜头的他,研究起了政府工作报告和市政改造方案,干脆卖掉自己的新房后,搬到岳父家去住,又分别在即将改造的旧城区买了两套旧房。天随人意,两套旧房都果真被拆迁掉了——几年下来他净赚了30万。

2、 利用外脑让自己的资产升值。我国的金融市场发育已初具规模,可供选择的投资产品除储蓄外,还有国债、保险、基金、股票、外汇及黄金买卖等多种。若仅凭你个人的能力很难把握好自己的投资选项,如果单纯选择储蓄或保险,年收益率将不会超过2%;盲目跟风炒股将冒很大风险。如果到银行或保险公司找个专业人士,让他根据你的现有资产、预期收支、家庭状况及个人投资偏好等设计一套投资组合方案,既能规避风险,又能提高收益率。

3、 利用自己的特点、特长增加工资外收入。市场经济下的赚钱之道是发现和创新,最忌盲目跟风和模仿。工薪阶层要想增加工资外收入,必须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利用自身特点或特长,做一些别人没条件做或想做成本太高的事情。如,赵先生是位文学爱好者,每天熬到半夜一年也发表不了两篇文学稿件。单位规定每发表一篇新闻稿按媒介级别奖励,他转而写本单位的新闻,一年下来有了几千元的额外收入。

刘先生家在农村,每次回家一趟光路费就得十几元。至从到对门新开业的一家饭店吃了顿“特色饭”后,忽然来了灵感。每次回家都给饭店带些芝麻叶、红薯叶、榆钱之类的在农村属于“白扔”的东西,赚回路费还有余。后来,他又联系几家饭店,一旦需要干脆打电话让农村老家来人送,自己做起了“掮客”。

4、 学会“无本”收藏待机赚钱。专门搞一些邮票、古董之类的收藏,既需要有专门的知识,又要花费较多的钱财和精力,工薪阶层人士一般都很难做好。一是根据自己的生活环境、职业特点、业余爱好等条件,做个有心人,选择某个品种,如,工号牌、打火机、卡片、报纸、烟盒等等,采取无本(或低价)收集方式积攒,待机出手,也许得赚取一笔不小的收入。二是没事随便翻翻家里的“老底”,理理那些不起眼的旧物,或多留心农村亲友家的旧物,说不定也会给你一个惊喜。

5、 学会利用“联合”方式省钱。对企业而言,不论是制造业、还是服务业都有一个规模效益问题,购买产品或服务的人越多,其单位成本就越低。所以,你如果需要购买某种产品或服务,完全可以多联合几个人共同购买,与商家侃价,从而达到省钱的目的。某单位一位工会干部报名参加一家旅行社的庐山二日游,习惯式的和对方侃起价来,旅游公司说,“你能给我拉来一个团给你免费。”这句话提醒了她,她果真说服单位领导组织了一个旅游团。后来每到旅游“黄金周”来临前,她都充分利用自己的关系网给旅游团拉客,从中获提成。

6、 学会利用公用设施省钱。现代城市的公用设施如公交、通信及救助设施都很完善,不论是在本地,还是出差到外地,若善于利用、巧于利用城市的公用设施,的确能省下一笔不小的开支。下面是西安某工薪家庭的一个月的开销账:生活费720元,交通费293元,托儿费400元,通信费432元,香烟325元,其它517元,合计2688元。

(摘自《爱人》2001、7期)分析一下可知,如果该家庭将经常打的改成搭公交,交通费支出可减少到30元内;若到了外地就用电话卡,在本地时善于利用单位和家庭固定电话,移动电话选择合适的电话卡,通信费支出可压缩到80元以内,仅此两项每月就能节约615元,一年下来等于又兼职做一份工作的收入。

7、 学会适度“小气”省钱。我国是个讲“面子”的大国,若做事处处小里小气,将会影响到自己的“形象”,如果能做到“拔毛”程度和自己的收入、身份相适应,则既可减少支出又能顾全面子。一是控制好孩子的消费,教育孩子从小养成节俭的好习惯;二是朋友聚会不要每次都争着付钱,单位及亲朋家的婚丧嫁娶不要每个人每次你都争着去兑“份子”;三是学些维修技术,勤于动手维修和保养家庭用品,不要动不动就请人修理或更新;四是无事不要去逛超市,真正需要购物时列个清单做到有的放矢;五是巧打时间差避开旺季(如冬装夏买)、旺时(如不在下班时买菜)购物,阶段性用品能租到的就不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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