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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犯罪增多的原因分析
内容提示
近来大学生犯罪的报道越来越多,已经引起了各方的关注。按理说,大学生是在接受高等的教育,守法意识应当比较强,但往往不是这样的。因此,大学生犯罪应当引起关注。本文将重点分析目前大学生犯罪的主要原因、专家提出的解决意见,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作法。
一、大学生犯罪现象不容忽视
从北京市大学生服务中心组织的一次关于青少年犯罪的讲座中获悉,当今社会中,大学生犯罪在青少年犯罪中占17%,其中盗窃约占七成。这一数字来自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康树华所作的一项调查:1965年青少年犯罪在整个社会刑事犯罪中约占33%,其中大学生犯罪约占1%;"文革"期间,青少年犯罪开始增多,占到了整个刑事犯罪的60%,其中大学生犯罪占2.5%;而近几年,青少年犯罪占到了社会刑事犯罪的70%至80%,其中大学生犯罪约为17%。值得重视的是,在大学生犯罪中,盗窃案约占70%。
康教授认为,现今社会环境比较复杂,对社会交际广泛又没有固定收入的大学生来讲,想法弄"钱"的问题,是大学生多发盗窃案的原因。和普通人群相比,大学生属于素质较高的群体、前途光明,其辨别是非的能力较强,但因其年轻、不成熟、意志薄弱,加之家庭、学校管理力度不足,一时糊涂就很容易走向犯罪。因此,社会和学校应加强对大学生生活环境的管理。
另据消息,近年来,在校女大学生(包括研究生)犯罪案件时有发生。据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批捕处袁春菊处长介绍,今年1-8月,该院侦查监督处共受理14件17人在校大学生犯罪案件,同往年比增长了110%。此类犯罪有以下几个特点:
1.犯罪嫌疑人年龄偏小、学历较高,但阅历浅、家庭背景各异。
从年龄结构上看,17名犯罪嫌疑人,最大年龄24岁,最小年龄才19岁。从文化程度上看,研究生学历3名,本科学历10名,专科学历4名,与社会普遍水平相比属高学历范畴。她们的经历均为从学生到学生,没有正式走上过社会。从家庭状况看,6人来自农村,7人来自城镇,4人来自大城市。17名嫌疑人中7名来自干部家庭,6名来自农民家庭,4名来自工人家庭。
2.罪名单一,手段简单,作案目标、对象确定,较易破获。
从犯罪性质看,17名犯罪嫌疑人中有9名为盗窃罪,5名为涉嫌故意伤害罪,2名为涉嫌包庇罪,1名为故意杀人罪。盗窃的主要目标系同宿舍同学,对象主要为活期存折。有1名是利用计算机入侵金融系统,窃取别人的存款。行窃时都是利用出入自己居住宿舍的生活便利,乘无人之机,秘密窃取。案发后,学校保卫处接到报案追踪到银行,查看银行录像带予以破获。
3.犯罪动机、目的各不相同,但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
在这些犯罪嫌疑人中,3名犯罪嫌疑人因家庭经济困难,盗窃目的是为了减轻父母负担。2名犯罪嫌疑人是为了追求享受,盗窃目的是为了挥霍。其余的几名犯罪嫌疑人均因父母寄来的生活费偏低,不够花,本人又好逸恶劳不愿打工挣钱而盗窃。发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均能积极退赃,表示悔罪改过。
4.嫌疑人在校表现较好,校方态度偏向于从轻处理。
在这些犯罪嫌疑人中,15名嫌疑人所在的学校都向司法机关出具了书面材料,材料中反映她们在校表现良好。根据嫌疑人在校的表现,对12名犯罪嫌疑人,校方积极要求司法机关从轻处理,另3名犯罪嫌疑人,校方要求依法处理。
5.多数被害人能够原谅犯罪嫌疑人,希望对其从宽处理。
在这些案件中,有8名被害人报案,但当侦查机关确定了犯罪嫌疑人后,被害人向司法机关写函,有的坚决要求不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有的要求从轻处理犯罪嫌疑人。
二、大学生犯罪的原因分析
1、社会竞争持续加大
据调查显示,随着社会竞争压力的加大,大学生承受的压力也在持续加大,由此带来了一系列的心理问题,而且出现了一些新的苗头。一项对此进行的专题调查于本月启动,专家学者就大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规律拟制定相应措施,以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案例:浙江大学生落聘杀招考人 429人恳请法院给生机
今年即将毕业的浙江大学农业与生物技术学院学生周一超参加公务员应聘,因体检不合格被取消录取资格后,用尖刀行刺浙江嘉兴市劳动人事部门的工作人员,造成1死1伤。6月23日,浙江嘉兴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凶杀案发生在办公室里
4月3日下午3时左右,浙江嘉兴市秀洲区行政中心。在511办公室斜对面的洗手间,周一超度过了22岁生命中最紧张的几分钟。
3时05分,秀洲区110接报,"秀洲区行政中心511办公室,杀人啦!"
3时08分,3名秀洲区公安干警赶到现场。秀洲区刑侦大队教导员张忠惠看到犯罪嫌疑人的一瞬间,脑子里闪过三个字,"可惜了。"
犯罪嫌疑人高大而健壮,学生模样,蹲在走廊上,沾满血迹的水果刀扔在边上。
511办公室,一个女人卧倒在地上,30多岁,脸色发白,心脏中刀,鲜血直流。胸部、脸部、背部、腹部和手臂被刺了十多刀。一个瘦瘦的男人身上被刺7刀,血流如注。伤者很快被送到最近的医院。女被害人抢救无效,男被害人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
受害人张某,女性,秀洲区人事劳动保障局人力资源开发科科长。干某,男性,公务员管理科科长。
据起诉书称:今年1月23日,周一超报名参加秀洲区政府招收9名乡镇公务员的考试。经笔试、面试,周排名第八。4月1日体检,周被检查出有乙肝"小三阳"。按浙江省国家公务员招考条例,未被录取。周遂对招录工作的公正性产生怀疑,起意报复。案发当天下午,周携一把水果刀和一把菜刀到秀洲区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局511办公室,找到干某询问公务员招收录用情况。在得到没被录用的明确答复后,周到洗手间拿出了藏在包中的水果刀。
之后,周返回511办公室,一言不发对准干某拔刀就刺。坐在对面的张某见状上前劝阻,也被已丧失理智的周一超猛刺数刀。
庭审持续了一天
庭审于6月23日上午9时正式开始。前一天晚上,记者见到了周一超的母亲和朋友。周的母亲个子瘦小,脸色苍白。她畏缩地坐在角落里,心事重重。记者了解到,周出身于单亲家庭,12岁的时候,他的父亲在上班时突发脑溢血死亡。读书的时候,周一超的表现一直很好,是同学及老师心目中的优秀学生、班干部,还多次受到奖励。这次,他的妈妈为了救周一超,替周一超向受害人赎罪,打算卖掉他们母子惟一的一套房产。
当周一超从羁押室走上法庭时,旁听席上骚动了。他的同学都扬起头,试图用眼神和他打招呼。而周的母亲却将头趴在椅背上,想看而不敢看。而就在前一天晚上,她还怯生生地问辩护律师,万一一超被判了死刑,她还有没有机会再看到他。
在审理完周一超故意杀人案后,法庭还审理了两位受害人提出的附带民事案件。干某提出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5万余元,张某的家属提出赔偿经济损失8万余元。对受害人的赔偿要求,周一超在法庭上再三表示了自己的忏悔之心并一口答应。
至下午4时许,法庭审理宣告结束。
大墙隔内外母子两地书
周一超的辩护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宓雪军说,这是一起典型的法与情交织在一起的案件。想必,主审法官也体会到了这一点。因为,主审法官应该已经看到了太多为周一超求情的信,也看到了周一超表达忏悔之心的明信片。
周一超在6月16日从看守所寄了一张明信片给他的妈妈。他是这样写的:
亲爱的妈妈:见信好!我在里面想了很多,我非常后悔由于一时冲动铸成大错。我太对不起受害者和他们的家庭了。为了表示自己的心意来赎罪,请求母亲把家中的房子变卖赔偿给受害者的家庭,你可以委托律师去办理!
周一超的妈妈也写了一封请求书给法官。她在信中写道:此时此刻愧疚心碎的我,不能自禁地怀着一线希望,冒昧地写信给您(你)们,请求您(你)们听一听一个母亲发自内心的呼救的声音。自从一超出事至今,我就像一直在做噩梦。但别人噩梦醒来是早晨,我却永远也醒不过来,永远生活在无穷无尽的噩梦中。……为了儿子我省吃俭用;为了儿子我不再嫁人,含辛茹苦抚养他。也许我家特定的环境给一超幼小的心灵过早地播下了忧伤的种子,增加了他心理上的压力……
法官收到很多信
周一超的班主任、辅导员,还有60位农学系的同学联名写信给法院要求给其一次生的机会。121位嘉兴市民写信给法院要求给他留一条生路,同时也好给他绝望中的母亲留一线生的希望;40位周一超母亲的同事写信给法院也表达了同样的心声。还有208位周一超一直生活所在的建设街道瓶山社区的居民联名写信给法院恳求法院给周一超一线生机。
一份不是证据的调查
嘉兴学院法律系科研协会接受周一超母亲的委托,对周一超杀人案进行民意调查。民意测验卷被调查人范围为嘉兴市企业职工、公务人员、教师学生、医务人员、个体户、无业人员和其他人员等,回收有效卷954份。这份民意测验卷的结论是,83.4%的民众认为,给大学生一条生路,判处死缓,以观后效。10.9%的民众认为,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有的民众建议,修改公务员选拔的规定,给乙肝病毒携带者以平等的待遇。有的民众建议,加强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增强大学生的心理素质;加强政府工作透明度,规范政府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
庭审时,宓雪军揭示了导致案件发生的深层次的社会根源,比如对"小三阳"患者的歧视。宓雪军还认为,周一超对这次公务员考试一直寄予厚望,几个月来承受了巨大的压力,因此,他是长期以来就业精神压力过重导致精神错乱从而引发报复杀人动机的。据此,宓雪军提出对周一超做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申请。法庭最后表示,合议庭评议后再告知是否同意对周一超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
2、贫困生生活所迫,从事盗窃行为
据解放日报的消息:两年前,小董从遥远的湘西山区考到上海求学,成为全村人的骄傲;两年后,她因在校园里多次盗窃,锒铛入狱……据市检察院第一、第二分院统计:1997年至1999年,两院批准逮捕涉嫌犯罪的在校大学生14名。2000年至2002年,因涉嫌犯罪被批捕的大学生达48人,较前三年增加243%。
在这些校园刑事案件中,盗窃案占七成。难以遏制的"物欲",令一些大学生误入歧途。前文提到的小董家境贫寒,靠每月家中寄来有限的生活费,几乎没有余钱买学习资料和娱乐。眼看同寝室同学穿着时髦,出手阔绰,她的心理逐渐失衡。一次,室友外出时将手机拉在书桌上,结果被小董"顺手牵羊"。此后,她又接连多次盗窃同学手机,甚至在打工做家教时,将学生家里的笔记本电脑也拎走了。
犯罪大学生,大部分是低年级学生,自控能力较差,往往一时意气用事,铸下大错。其法制观念之淡薄,常令办案人员惊讶。某大学学生小顾在学校踢球时跟对方队员发生争执。遭到殴打后,他气愤难平,召来三个同学,乱刀将对方三人砍伤。大学生小丹在食堂窃走另一用餐同学的书包及包内财物后,对自己的行为毫无认识,居然公开背着赃物在校园里行走,结果被失窃学生发现,当场扭送学校保卫处。而另一起诈骗案的作案人小任更令人扼腕叹息。为了筹措考研资金,他竟找来两件只值人民币30元的仿古花瓶和塑像,冒充古董以7000元卖出。
在校园盗窃案中,来自农村地区、困难家庭的学生占相当大比例。个别困难学生面对同学间生活水平的强烈反差,心理上很受刺激,一旦自我调适不当、道德品质薄弱,就可能抵御不住诱惑,铤而走险。但也有一起案件的被告人小刚家境优越,根本无需为生活费、学费操心,但他在短短一年多时间里盗窃作案十多起。原来他性格孤僻,平素极少与师生交流。为寻求刺激,大三时他头一次将手伸进同学书包。作案时提心吊胆、得手后兴奋莫名的心理体验,竟让他"甘之如饴",有了癖瘾,结果一发而不可收拾……
检察机关调查认为,在校大学生犯罪数量的走高,提醒我们的教育工作者,在加强学生道德品质、行为规范以及法律知识教育方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比如,对于为数不小的困难大学生,除了进一步完善奖学金、助学金及学生贷款等制度外,还应对心理问题加以重视关心。
上海社科院青少年研究所所长杨雄教授认为,大学生犯罪出现上升趋势,有着复杂的社会大背景。目前的在校大学生几乎都是独生子女,自我意识强,但从小缺乏谦让、合作精神的培养。由于社会竞争激烈,父母对子女的教育往往"重智轻德",这些都在年轻人价值观形成、人格健全过程中留下烙印。大学生活对大部分学生来说,是走向社会的开始。能否顺利融入校园社会,与学生是否具有健全的人格和良好的心理素质大有关系。事实上,一些学生就是因为初次遭遇校园生活中的各种挑战、矛盾、反差,而产生心理不适,从自以为是,心高气傲,变为苦闷、自卑、自我放弃,个别甚至滑向犯罪。
3、生活空虚,贪图享受
5月4日至6月14日,北碚某高校一学院的办公室和实验室电脑相继被盗。短短40天内,犯罪嫌疑人疯狂作案,盗窃八台电脑、一台投影仪和一张视频采集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近十万元。
北碚区分局刑警支队的办案民警通过认真勘查现场和案情分析,认为犯罪嫌疑人对现场环境非常熟悉,案件应为"内贼"所为。办案民警通过大量摸排,将侦查视线锁定在学生丁某身上。经过比对,丁某的掌纹与现场遗留的掌纹完全一致。6月15日,办案民警依法传唤了丁某,丁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民警遂前往朝天门、较场口等地,捉获了两名销赃犯罪嫌疑人,并追回7台电脑的主要部件,以及没有来得及销赃的投影仪和视频采集卡。丁某是该高校2001级的学生,其父母贷款两万余元供丁某上大学,又辛苦打工挣钱供给儿子上学的花销。丁某却吃喝玩乐,父母给的一点血汗钱已满足不了享受之欲,便把贪婪之手伸向学校的电脑。
4、自我封闭,缺乏沟通
去年12月21日晚上11点左右,浙江教育学院2000级大学生周英民与同学洪某到西湖苏堤锁澜桥附近散步,聊天谈起了两性问题。其间,周英民将女友的隐私透露给洪,洪露出嘲笑的神情。周恐洪回校后将隐私透露给其他同学,遂起杀心,趁其不备用随身携带的裁纸刀猛割洪颈部致其倒地。周逃离现场后担心洪不死,途中又返回现场,并利用拾得的绳索将石块绑在洪身上后将其抛入西湖。12月29日,周英民在得知洪亲友因洪失踪在学校附近寻找后,又多次打电话到洪家流露出勒索钱财之意,企图伪造洪被绑架的假象。
5、精神空虚,寻找刺激
李枚,女,21岁,我市某师范学院成教院学生。今年3月1日上午,偷走同学正在充电、价值1790元的手机。案发后归还手机,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罚金3000元。
张平,男,22岁,我市某重点大学学生,担任系学生会主席,曾以抚顺市理科第一名成绩考入我市,是老师心目中的好学生,同学们学习的榜样。去年,他盗窃大量手机、数台电脑,价值3万余元,法院判有期徒刑3年。
李军,男,沙坪坝某大学学生,母亲生意人,父亲是一法院法警队队长,同学心目中的大款,曾创造3个月花掉2万元的记录,今年年初,因盗窃罪被法院判刑。
沙坪坝法院刑庭法官王新立昨日称,大学生犯罪,以前比较少见,今年数量猛增6个,其中多数为盗窃他人手机。
据他介绍,6名大学生中,4名是成教或者自考类,2名是国家计划内统招。除1个家庭比较贫困,另5个家庭殷实,不缺钱花。
王法官认为,这些大学生作案动机有三:报复,自己手机或值钱东西被盗后,产生偷一部补偿自己的想法;爱慕虚荣,成绩比人家好,吃的穿的却比别人差,于是偷窃,弥补物质生活的差距;心态失衡,受武侠小说神偷等角色影响,模仿偷窃。
法官呼吁,应当加强大学生素质教育,尤其是成教、自考和委培类大学生。(文中大学生人名系化名)
三、专家意见
道德观念、良好习惯的养成,并非是一朝一夕之功,也绝非权力所能奏效。所以说,学生违反校规,应该教育为主,处分为辅。除开除学籍之外学校还有许多对于学生的处分等级,如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等。所有这一切都是在保留学籍的前提下的处分,都是一种教育的辅助手段,也就是说,学校在做出这样的处分之后仍然实行对学生的教育义务;而开除学籍则不同,是学校单方终结与学生共同达成的上述契约关系,不再履行对学生的教育义务。因此开除学籍必须合法,有理、有情,还要有依据。
学院的管理者应该反思一下自己,学生不遵纪守规,也是学校缺乏传导有效性、教育者缺乏教育艺术的表现。如果传导失败,学校应当检讨失败的原因并加以改善。我不否定从严治校。但从严治校不是动不动就开除学生。宪法规定公民具有受教育的权利,一个人经过规定的程序,譬如考试录取等程序就可以享用这种权利。开除学籍是对于这种权利的一次剥夺,因此它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学生违反校规,难道学校管理者、老师就没有一点责任?咋就开除学生了事?
德国历史学家迈内科说:"一个被授予权力的人,总是面临着滥用权力的诱惑,面临着逾越正义与道德界限的诱惑。"规范权力,制约权力,是民主制度建设的主要内容。所以说,大学管理者的权力也必须规范,建立约束机制,不能是管理者说开除就开除,否则,这类随意开除学生的现象就会继续发生。
1、犯罪学专家:这仅仅是开始
综合北京市各类大学近几年的情况来看,违法犯罪率有逐年上升的趋势。这种变化与大学教育、经济发展和社会结构的变化紧密相关。
从大学教育的发展规模与速度来看:一方面,随着大学教育的开放,民办大学等各类大学的增多,在校大学生数量在急剧增多,伴随学生增多的同时,大学内部对学生的管理弱化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另一方面,相当数量的学校并没有提供相关的法制教育等方面的内容,使大学生无法得到全面有效的教育。
从经济发展来看,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确立的同时,也在不断强化金钱观念、个人主义意识。越来越多的学生无法"两耳不闻窗外事",特别是家境状况不好的学生,不得不考虑上学的经济来源等问题。
从社会结构的变化来看,价值观念处于一个新旧交替的时期,整个社会很长一段时期内将处于价值失范状态。各种规章制度、各种道德规范的控制力越来越弱,特别是随着大学亚文化的发达,强化了学生的越轨心态、浮躁心态,使他们越来越追求功利化的目标。
2、教育专家:大学生法制、道德教育亟待加强
中央财经大学伦理学专家韦彦凌教授就如何预防、减少大学生违法犯罪,提出以下三点:
(1)加强品德教育,引导在校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
大学生的可塑性非常强,受环境影响非常大,有时因一念之差就可误入歧途。院校应引导学生加强道德修养,使他们树立正确人生观、价值观以及自尊、自爱和互爱的意识,将主要精力放在学习上,不在生活中相互攀比,自觉抵制资产阶级生活方式的侵袭。同时要特别注意对一些平时表现不错的同学的教育和培养,不能使其成为了品德教育的死角。
(2)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在校大学生的法制教育
目前,我国针对在校大学生的法制宣传教育仍很薄弱。有些人在实施盗窃行为时都不知道自己是在犯罪。对此,各大专院校应增设法制宣传栏、宣传刊,采取各种方式有针对性地加强法律常识教育。另外,各大专院校应与司法机关加强联系,由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结合所办案件,对学生进行现实的法制教育,强化他们的法制观念,将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结合起来,达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
(3)针对大学生犯罪应实施挽救和教育的政策
国家培养一个拥有丰富文化知识的大学生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因此,我们应尽可能地对犯罪的大学生进行挽救,使其仍能够成为国家的栋梁。由于大学生犯罪,相对于社会一般人员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也容易改造,且犯罪后认罪态度一般都较好,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退赃。因此,笔者建议对大学生犯罪应当区别对待,充分体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解决问题的途径
1、成立"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
3月28日,南京市"在校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在南京浦口区检察院成立。
据检察日报消息,南京大学、东南大学等南京10所高校成为首批中心成员。在成立大会上,一些高校的领导对检察机关的这一尝试给予了充分的肯定。据悉,这是中国第一家专为预防在校大学生犯罪而成立的机构。
据介绍,这个"在校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由南京浦口区检察院牵头,公、检、法与政府、学校、社区联手创建,以研究预防在校大学生犯罪的途径以及处理在校大学生犯罪问题为重点,定期组织交流预防处置在校大学生犯罪的成功经验,并选取典型案例到学校开公开庭,研究对在校大学生犯罪案件的处理及帮教问题。
2、在校大学生失足暂免起诉的争论
以前在校大学生犯罪后,即被学校开除,而现在面对这些失足青年,政法机关为了挽救他们,采用了人性化的帮教手段,使他们能够完成学业,重新成为社会有用之才。这一新举措,是记者昨天从南京市浦口检方刚成立的全国首家在校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获悉的。
随着检察机关执法理念的转变,对一些具有可塑性的学生做出暂缓不起诉决定,通过帮教,公平、公正地处置犯罪的在校大学生。为此,浦口区检察院牵头成立了在校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并制定了在校大学生犯罪后处理实施意见,使对在校大学生犯罪后的处置有章可循,并加强与高校的协调、联系,共同做好在校大学生犯罪预防、处置工作,从而降低在校大学生犯罪率。(3月31日《江南时报》)
正方:应适度宽忍
正方从近四年来的统计数字分析,在校大学生犯罪有逐年上升的趋势,犯罪类型趋于多样化。从处罚上看,多数是被单处以罚金,少数被处刑罚。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些学生有的确无逮捕的必要,而学校往往对学生一开了之。从情理上说,每个大学生都是未来社会的精英人才。有些同学涉嫌犯罪完全是一念之差,按照校规、校纪,这些在校生可能面临开除的窘境。
很多人做的事也只是现行法律没有禁止而已,并不一定对,既然如此,为什么不能给他们一个机会?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如果他们就此被开除,在社会上混,没准就真成了祸害,给他们一个机会,把他们挽救回来,量刑可以在法定的准许下适当进行,但学籍还是应该保留的,不能就此踢出校门。
1.法律知识欠缺
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的一个基础内容,是衡量法律意识高低的一个重要依据。一般来说,一个人掌握的法律知识多则他的法律意识就强,反之,法律意识就弱。虽然我国高校的大学生学习过一些法律知识,但通过课上的提问和调查可知,大学生的法律知识还是比较欠缺的。比如,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难免会发生各种纠纷,在问到“如果张三和李四发生涉及财产的纠纷时该怎么办”,很多学生认为应该上诉到法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上诉”是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的,也就是说上诉是要有一审判决或裁定为基础的。在发生民事纠纷后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被称为“起诉”而非“上诉”。概念的混淆说明学生对某些法律知识比较欠缺的,而没有相应法律知识为基础,何谈法律意识的提升?
另外,有些大学生虽然了解了一些法律知识,但并未将法律知识转化为法律意识用以指导自己的行为,从而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否正确。清华大学学生刘海洋先后两次把掺有烧碱和硫酸的饮料,倒在北京动物园饲养的狗熊身上和嘴里,造成多只狗熊受伤的案例就是明证。刘海洋在被拘留后说,自己学了法律基础知识,知道民法、刑法等,但却不知道伤害狗熊是违法犯罪。
2.法制观念不强
法制观念同样是法律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法律意识不可缺少的重要依据。法律知识是法制观念的基础,并对后者起着直接的制约作用。由于当前大学生的法律知识比较欠缺,法律基础知识薄弱,造成他们的法制观念不强甚至出现一些错误的法律观点。
这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第一,有相当一部分大学生对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分不清,以为违法就是犯罪,犯罪就是违法,因此造成一些人已经触犯刑法却还以为自己只是简单的违法,从而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上述刘海洋案就是例证;第二,把握不住权利和义务的界限,往往过分地强调权利,而忽视了行使权利的同时不得侵犯国家、集体、社会和他人权益的义务;第三,体会不到法律的作用,有一部分学生只知道法律是用来制裁犯罪的,而没有体会到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保障作用;第四,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不懂得用法律手段来维护或者不相信法律的作用,从而放弃法律武器,采用报复手段,“以牙还牙”讨回公道。2003年,浙江大学学生周一超在公务员录用过程中因身体携带乙肝病毒被拒之门外后,对当地人事局的工作人员实施报复,造成一死一伤,结果被依法判处死刑。愤怒的周一超在法庭上当庭撕毁判决书,但是,判决书并不因为撕毁而失效。我们国家的行政诉讼制度已经确立并在不断完善,拿起法律的武器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一年发生在安徽芜湖的张先著诉芜湖人事局一案,则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运用法律武器成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政诉讼第一案,给我们很多启示与思考。
3.违法犯罪现象时有发生
大学生是一个知识水平较高的群体,也应该是一个较好的遵纪守法的群体。但是根据以上分析我们知道,当前大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法律观点、法制观念都远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因此出现了较多大学生违法犯罪的情况。据统计,近几年,青少年犯罪占到社会刑事犯罪的70%到80%,其中大学生犯罪约占17%,在大学生犯罪率17%中,盗窃罪约占70%。[2]而有些学生已经犯罪了还没有认识到,
在这种状况下,提升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2003年4月3日下午3时许,周一超来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五楼干根华的办公室,经询问干根华并查看化验单后,得知自己是因患乙肝“小三阳”而体检不合格后,周即到厕所内将事先放在公文包中的水果刀拿出,持刀返回干根华办公室,趁干不备,从背后用刀猛刺干右侧颈部。干根华起身用椅子抵抗,并在搏斗中退出办公室。周一超又朝办公室内的张文伟胸、颈等处猛刺数刀,致其倒地并继续加害张文伟。干根华在听到张文伟的呼叫声后,再次返回办公室,用椅子砸向周一超。在搏斗中,干根华倒地,周一超又用刀刺干根华的腹背等部位。之后,干根华跑出办公室,周一超随即追出,看见走廊上闻声赶来的工作人员,周一超先将刀架于颈部欲自杀,后将刀丢弃,任由保安将其移交随即赶到的公安人员。张文伟被送到医院时已死亡,干根华经抢救后脱险。经法医鉴定,干根华的伤已构成重伤。
判决
2003年6月23日,此案一审在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周一超后悔万分并愿意倾其所有来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损失,他的母亲也提出卖掉家中惟一的一套房子来救儿子。辩护律师认为,周一超对这次公务员考试一直寄予厚望,这次行凶是由于落选导致的不理智行为,据此,还提出对周一超做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申请。
面对周一超即将承担的法律后果,很多感到惋惜的人在为他呼吁。在外人眼中,周一超是个学习成绩优良、为人和善本分的乖学生。据周一超的妈妈说,周一超的父亲在他12岁时突发脑溢血死亡。周一超表现一直很好,是同学及老师心目中的优秀学生,还是班干部,多次受到奖励。据同学和老师反映,周一超学习成绩优良,性格比较内向温和,人缘很好,做事情非常勤快而且细致,在校期间也没有任何不良记录。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周的班主任、辅导员,还有60位农学系的同学联名写信给法院,请求给他一次生的机会。121位嘉兴市民写信给法院请求给他留一条生路,同时也好给他绝望中的母亲留一线生的希望。40位周一超母亲的同事写信给法院也表达了同样的心声。还有208位周一超所生活的浙江省嘉兴市建设街道瓶山社区的居民联名写信给法院,恳求给周一超一线生机。
为周一超辩护的律师宓雪军对联名信的效果及周一超应免于一死还是很有信心的。宓雪军对记者说,联名信中反映了周一超平时表现良好,这是有利的证据。在他与周一超及与他以前一块生活的人的接触过程中,感觉周一超是一个比较优秀的大学生,如曾在学校当过班干部,拿过奖学金等。宓雪军还特别强调一件事,就在周一超在看守所时,还向其母亲表达了对受害人一家的悔过,希望母亲将自家的房子转让,用以给受害人家里赔偿,以抚平受害人家庭的痛苦。这说明周的悔罪态度良好,周的母亲及同学联名写信给法院也是基于这些事实。
而据宓雪军介绍,受害人家属对于400多人的联名信没有发表什么看法,他们还是希望周受到法律的严惩。宓雪军说:“周本人是学农的,如果得以保存生命,在监狱里改造也可通过他的劳动为社会创造财富,为自己赎罪,希望法庭能给他这样一个机会。”因此,在法庭上他就表示了“枪下留人”的愿望。
2003年9月4日,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周一超案件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一超在参加公务员考试、体检过程中,因体检不合格被淘汰而绝望,进而怀疑公务员录用过程的公正性,怨恨招考工作人员干某并起意杀人报复。在持刀加害干某过程中,又无端加害张某,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的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具有认罪态度较好和悔罪表现、犯罪前一贯表现良好的酌情从轻处罚情节虽能成立,但被告人的罪行特别严重,尚不足以对被告人从轻判处。
据此,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判决后,周一超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4年3月2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
被告人周一超在参加公务员考试过程中,因体检不合格而怀疑招考工作的公正性,并持刀闯入政府机关办公场所杀死一人、杀伤一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归案后虽能供述罪行,但其故意杀人的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对周一超及其二审辩护人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据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周一超的上诉,维持2003年9月4日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并依法对周一超执行死刑。
为轰动全国的大学生故意杀人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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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19日10:39 来源:律师与法制 作者: 阅读42次
案情简介
2003年1月23日,浙江大学应届毕业生周一超报名参加嘉兴市秀州区政府组织的招收9名乡镇公务员的考试。经笔试、面试,周一超在众多的应试者中脱颖而出,排名第八。但意想不到的是,他在此后的体检中被查处有乙肝“小三阳”。二按照《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乙肝检查发现“三大阳”、“小三阳”者,一律不予录用,这样,周一超被无情地挡在了公务员队伍的门外。
获悉这一结果后,绝望中的周一超产生了报复的恶念,他持刀来到秀州区政府行政大楼,朝负责招考的工作人员刺去,造成一死一伤的惨剧。
案件发生后,社会舆论哗然,人们在谴责犯罪行为的同时,还就目前大学生的就业压力、心里素质、社会对乙肝患者的歧视等问题纷纷发表了意见。
受被告人周一超的委托,笔者担任了周一超故意杀人案的辩护人。以下系笔者在本案庭审时发表的辩护词。
辩护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受被告人周一超母亲的委托并受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被告人周一超的辩护人。首先,请允许我对被害人干根华表示慰问,因为他因本案正经历着身心的伤痛,对被害人张文伟的家属表示慰问,因为他们因本案正经历着失去亲人的痛楚。我对嘉兴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周一超犯有故意杀人罪的指控没有异议,为保护被告人周一超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量刑时参考。
一、本案犯罪有别一般犯罪,是特定社会环境下大学生就业压力所引起。
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大家知道,本案中,被告周一超故意杀人的动机是报复,那么,是什么原因引起了被告人周一超的这一报复杀人的动机呢,也就是说隐藏在本案背后的导致本案发生的深层次的社会根源是什么呢?辩护人认为:一是对“小三阳”患者的歧视;二是由于在招考录用公务员过程中确实存在不公正、不公平、不透明的腐败现象。
1.对“小三阳”患者的歧视使被告人周一超感觉被社会遗弃了。他感到很绝望,感到很无奈,他一个人的力量太渺小了,所以他想轻生,他产生了报复的念头。
据可靠资料,全国有超过1.2亿“小三阳” (医学上,“小三阳”一般是指肝功能二对半的检测中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呈阳性,而第三项的E抗原呈阴性)患者,也就是说人群中10%的人是“小三阳”,公务员中有10%的人是“小三阳”。肝病专家告诉我们,“小三阳”并不可怕,可以正常工作,除了输血等深层接触,一般的握握手、吃吃饭等通常都不会传染。
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验标准》将“小三阳”患者挡在公务员的门槛外不仅是不符合逻辑的,对应招的“小三阳”患者(如本案被告人周一超)是不公平的,不公正的(因为,如果应招的大学生如本案被告人周一超不能被录用,那么已经是公务员的“小三阳”患者该怎么办呢?)同时,也是违背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的(宪法规定公民有平等的劳动权)。
自从4月6日被告人周一超的家属前来杭州聘请本辩护人作为周一超的辩护律师以来,本辩护人每天都能接到全国各地的“小三阳”患者的电话或电子邮件,他们对周一超的遭遇深表同情。本案悲剧的发生以及全国各地许许多多“小三阳”患者同情的声音使我们相信被告人周一超犯罪动机的产生与这个歧视性的体检标准是密不可分的。隐藏在本案背后的是被告人周一超与歧视性规定的一种无奈的、极端的抗争。
2.公务员招聘过程中存在的一些不公正现象足以使被告人周一超认为被害人干根华有错,这坚定了被告人周一超报复杀人动机。
应当说,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本案中两名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但这不等于说被害人在公务员招录过程中的工作作风、工作方式就没有瑕疵了。事实上,招录过程中的有些现象足以使被告人周一超认为被害人干根华有错。比如,有人手有残疾却被录用;有人笔试成绩20几名,面试后一下爬到前三名等。虽然三个大拇指以外的手指残疾照标准可以体检合格(这个周一超不知道);虽然有人笔试成绩不好,面试印象好总分大大提高,但有人亲戚在机关人大工作也是事实,社会上在招录公务员过程中存在“拉关系”、“暗箱操作”等现象也确实屡见不鲜,因此,被告人周一超认为被害人干根华毁灭了其作为公务员的梦想是情有可原的。正是这些被告人周一超认定的不公正、不公平、不透明的腐败现象坚定了周一超的犯意,促使其走上了犯罪道路。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知道,本案悲剧之所以发生,是有深刻的社会根源的。那么有人会说,这事怎么没发生在别人身上?全国有那么多的“小三阳”患者,他们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歧视,他们也见识了社会中尚存的不少阴暗面,怎么他们没有去报复杀人呢?我们说,这一悲剧之所以发生在被告人周一超身上,这还与被告人周一超承受的就业压力有着密切的联系。
被告人周一超12岁就失去了父亲,母亲为了他没有改嫁,含辛茹苦把他拉扯大就是为了盼着他长大有出息。被告人周一超虽然话不多,但是心知肚明,他对母亲有太多的愧疚,希望有一天能好好报答母亲。尽管浙江大学毕业总体就业形势 不错,但作为农学系的毕业生就业并不乐观,所以此次公务员的应招周一超是早做准备,寄予了厚望,并且从笔试到面试都顺利过关,眼看理想就要成为现实,突然,晴空霹雳,体验出了问题而未被录取,周一超突然感觉自己被社会遗弃了,原先的希望变成了泡影。他本来就承受着巨大的就业压力,案发前几个月来,他觉也睡不好,饭也吃不香,终于当得知未被录用时,这种压力就突然爆发,导致了精神错乱,从而形成杀人的动机。
因此,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周一超的杀人动机的形成是长期以来就业精神压力过重导致精神错乱从而引发报复杀人的动机。辩护人曾咨询过精神病专家得知,很多人精神失常就是因为长期的精神压力过重,一旦受到刺激,就会做出常人难以想象的事情,包括像本案的悲剧。
我们分析犯罪动机及其形成的原因,目的是为了分析犯罪的情节,因为犯罪的情节关系到量刑。
二、对本案量刑的建议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周一超故意杀人致人一死一伤犯罪性质是严重的,但根据本案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以对其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具体的理由如下:
(一)正如前述,被告人周一超故意杀人动机的形成有着深刻的社会根源,社会对本案的关注程度远远超过了案情本身,目前大学生就业压力问题不仅得到了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而且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因大学生就业压力引发的极端后果,不能由被告人周一超一个人来扛。
(二)被告人周一超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被告人周一超今天在法庭上的陈述与其在侦查阶段所做的七次笔录以及在审查起诉阶段所做的笔录相符。
被告人周一超犯罪后自动趴在511房间门口的走廊上,并无逃离现场的意图,相反,他甘愿接受司法机关的惩罚,同时,从内心上,被告人周一超早已判了自己死刑。
被告人周一超在今天的庭审中已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深深忏悔。
被告人周一超写信给他母亲,希望她母亲能够将家中唯一的房子出卖用以赔偿给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家属。被告人周一超的母亲已登报(6月18日南湖晚报)出让其家中房子并且已将赔偿款准备到位,随时并且无条件地可以将该款支付给被害人或其家属。由此可见被告人周一超的悔罪表现。
(三)被告人周一超以前不曾受过刑罚处罚,系初犯、偶犯,并且其一贯表现良好。正因为被告人周一超在同学及老师心目中是一个优秀学生,其班主任、辅导员还有60名农学系的同学联名写信给法院要求给其一次生的机会。121名嘉兴市民自发写信给法院要求给他留一条生路,同时也好给他绝望中的母亲留一线生的希望;40名周一超母亲的同事写信给法院也表达了同样的心声。还有208名周一超生活所在地的建设街道瓶山社区的居民联名写信给法院恳求法院给周一超一线生机,因为周一超的本质是好的,相信他能彻底改造,重新做人,以此来向社会赎罪,向受害人赎罪,同时也给那位心地善良、一生含辛茹苦的母亲一丝活下去的勇气。
(四)从我国刑罚的目的来讲,应当是教育与预防为主,惩罚为辅,本案对被告人周一超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已足以达到惩罚目的,同时,判其死缓,让他对社会做些有益的工作,也能使其他大学生从中得到警醒。
(五)对被告人周一超适用缓刑符合大多数人的价值取向。我们的调查表明,在被调查的1000名嘉兴市民中超过80%的人认为应当判处死缓,给大学生一条生路,以观后效。
(六)废除死刑已是全世界刑法发展的潮流,我们应遵循世界的潮流。辩护人注意到我国刑法430个刑事罪名中,可以判处死刑的居然达到了68个,这在世界上也是少有的。我国刑法之所以作这样的规定,从管理层角度看主要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从民间看主要是一命抵一命的朴素观念。目前,这一问题已经引起了我国刑法学界的思考。正如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著名刑法学家陈兴良教授所说:“死刑这一嗜血的正义实现方式,已经越来越在正当性、人道性和预防作用方面受到了谴责。废除死刑早已成了世界性潮流,中国也是迟早要走上这条道路的。”正因如此,司法实践中对死刑的适用也是非常慎重的,死刑通常是针对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罪犯。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周一超并非罪大恶极,也并非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相反,前面的民意测验结果一定程度上也表明了杀与不杀的民意。
(七)本案已经毁了两个家庭,被告人周一超的母亲多年前就已失去了丈夫,被告人周一超已是其母亲的唯一的寄托,恳求法庭挽救这位可怜的母亲,挽救这个可怜的单亲家庭。
三、本案的启示
(一)大学生应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就业观
被告人周一超本来可以有美好的未来,做不了公务员也可以有多种别的选择,可以去其它企事业单位,也可以继续深造,完全不必因为做不了公务员而报复杀人从而毁了自己的前程。辩护人希望即将走向社会的大学生们都能从本案中吸取教训,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适应社会,服务社会,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二)“小三阳”患者应当有平等的劳动权利
本案悲剧发生后,“小三阳”患者是否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特别是“小三阳”患者应否被拦在公务员的门槛外立刻引起了全国性的大讨论。很多省已有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的打算,其中,广东省绝大部分公务员岗位已对“小三阳”患者开了绿灯,辩护人希望浙江省有关部门能够从本案悲剧的发生中做一些思考,尽快修订《浙江省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
(三)政府在公务员招录过程中应当杜绝不公平、不公正、不透明的丑恶现象发生;高校应当增强大学生的心理素质培养。只有这些工作做好了,象本案这样的悲剧才可能避免发生。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本案的悲剧已经发生,我们今天对被告人周一超的审判正是对伤者及死者在天之灵的最好的告慰,辩护人恳求法庭能够充分考虑上述辩护意见并且枪下留人!谢谢!
情绪管理对大学生的影响
一、情绪管理的内涵
(一)情绪
情绪是指个体对本身需要和客观事物之间关系的短暂而强烈的反应。它是一种主观感受、生理的反应、认知的互动,并表达出一些特定行为。情绪是人所具有的一种心理活动,它是指人对客观事物是否满足需要的态度体验。
(二)情绪管理
情绪管理是指通过研究个体和群体对自身情绪和他人情绪的认识、协调、引导、互动和控制,充分挖掘和培植个体和群体的情绪智商、培养驾驭情绪的能力。从而确保个体和群体保持良好的情绪状态,并由此产生良好管理效果的一种管理手段。
简单说,情绪管理是对个体和群体的情绪感知、控制、调节的过程。包括两个方面:正向情绪和负向情绪。即爱的反面是恨,喜悦、高兴的反面是难过、沮丧。正面情绪是指以开心、乐观、满足、热情等为特征的情绪;负面情绪是指以难过、委屈、伤心、害怕等为特征的情绪。
二、情绪管理对大学生日常生活的影响
(一)认识情绪的真实面目
心理学家艾利斯提出“情绪ABC”:理论认为激发事件A(activating event)只是引发情绪和行为后果C(consequence)的间接原因,而引起C的直接原因则是个体对激发时间A的认知和评价而产生的信念B(belief),即人的消极情绪和行为障碍。结果C不是由于某一激发事件A引起的,而是由于经受这一事件的个体对他不正确的认知和评价所产生的某种信念B直接产生的,这种信念也称为非理性信念。
通常人们会认为突发事件A直接导致了人的行为结果C,发生了什么事就引起了什么情绪体验。然而却没有发现同一件事对不同的人会产生不同的情绪管理。
(二)当代大学生情绪的几大特点
1.情绪的丰富性
从自我意识的发展看 ,大学生出现较多的是自我体验,自我尊重的需要强烈,易产生自卑、自负等情绪;从社交看,大学生的交往范围日益扩大;大学生通过各种活动了解社会,学习社会的道德规范,对自己的身份、角色、志向、价值等问题有了更深入的思考。
2.情绪的不稳定性
由于大学生的人生观、价值观还未完全定型,认知能力还有待提高,大学生的情绪活动往往强烈而不能持久,情绪活动随着认知标准的改变而改变。
3.情绪的掩饰性
大学生随着知识水平的提高,思想内涵的丰富,在情绪反映上较隐晦。他们已具备在一定的情景下压抑控制自己愤怒、悲伤等情绪,而将真实的情绪掩饰起来的能力,形成外在表现和内心体验不一致的特点。
4.情绪的冲动性
有的心理学家把青年期形容为“疾风怒涛 ”时期。大学生的情绪往往表现得快而强烈,常因一点小事振奋不已,豪情万丈。大学生情绪的冲动性一般表现为对外部环境或他人的不满,情绪失控,语言、行动极富攻击性。
(三)负面情绪对大学生的影响
1.压力过大导致情绪失控
负面情绪是人生中不可缺少的,也并非是完全无益的,只要能在适度的时候及时调整,就可保持健康的情绪状态。对大学生而言,就业压力与学业压力是客观存在的,大学生入学时的职业规划与现实就业的巨大反差对学生心理承受力有一定的考验,学校的教育,老师同学的关心,家庭的关爱,社会的接纳对学生健康成长至关重要。2003年1月23日,即将从浙江大学毕业的周一超报名参加了浙江嘉兴市秀洲区政府公务员招考。4月2日,周得知自己因被检查出有乙肝“小三阳”未被录用。他认为是招考的人事干部毁了他,此时的周一超心里除了疯狂的报复与愤怒外已经容不下任何理智。第二天,他携刀前往嘉兴市秀洲区政府行凶,导致一死一伤。叹息之余,不得不反思在周一超心理崩溃的边缘能有一位好友,师长对其进行劝解开导,这一场悲剧完全能够避免。
2.冷漠的态度
冷漠是一种对人对事冷淡、漠不关心的消极情绪体验。正处在青年中期的大学生,情绪丰富而强烈是其基本心理特征之一。但有的`大学生却表现出对一切都不关心,对学习漠然置之,听课昏昏欲睡,对成绩好坏满不在乎,对集体漠不关心,对同学冷漠无情,对环境无动于衷。日本心理学家把具有这种冷漠状态的大学生称之为“三无”学生,即:无情感、无关心、无气力。
3.嫉妒的心理
嫉妒是大学生中有一定普遍性的不良情绪。容易引起大学生嫉妒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类:外表、成绩、能力、物质条件、恋人、运气等等。虽说嫉妒是人类一种通性,但那些自尊心过强、虚荣心过盛、自信心不足、以自我为中心、认知有偏差、自控能力弱的大学生更易产生嫉妒,而且程度也较一般人更重。
三、克服负面情绪,做好个人的情绪管理
(一)调节、控制负面情绪的方法
有些人过度夸大情绪的负面影响,产生对情绪的迷失。例如,认为你对别人生气就表示你不喜欢他;或者认为表达生气就是不尊重或者没有爱。其实爱恨是可以并存的,所有正向与负向的感受都可同时存在,情绪只是反映出我们内在的感受,并没有好坏之分,每种情绪都有它独特的价值,如果仅仅为了某种情绪而忽略其他情绪,我们就无法完整地体验生活。种种的负面工作情绪无论是对个人还是组织而言,危害都是很大的。长期的情绪困扰得不到解决,除了会降低个人的生活质量,还会使个人丧失工作热情,影响个人与周围的人际关系,并且影响个人的生活水平。 1.自我宣泄法
人的各种不良情绪,如果不采取适当的方法加以宣泄和调节,对身心都将产生消极的影响。因此,如果有不愉快的事情或者委屈,不要留在心里,要向知心朋友或亲人说出来。或者是大哭一场。写日记、写情感作文也是很好的宣泄方式。这种发泄对人的身心发展是有利的。当然,发泄的对象、地点、场合和方法要适当,要避免伤害他人。
2.自我安慰法
自我安慰是说我们要适当的具备一些“阿Q”精神。适时地给失败一个理由,用以安慰自己,就像狐狸的“酸葡萄心理”,这样可以保持良好的心理平衡。比如在情场失意时,可以劝慰自己: “天涯何处无芳草”,当竞选失败时,可以对自己说:“胜败乃兵家常事。”
3.认识调节法
同一件事情,人们认识不同,就会有不同的解释,所以产生的情绪也不同。例如。两个同学在路上走,迎面碰上班上的一位同学,但他没有与他们打招呼,径直走了。这两人中的一个会这样想:“他可能正在想事情,没有看到我们,就算是他看到了而没有理我们,也可能是另有原因。”而另一位同学想:“是不是我什么地方得罪了他?是他看不起我?”这样两人的情绪和行为反应就会不同,前者会觉得根本无所谓;而后者则可能想了很多,很郁闷,无法平静地去做其他事情。
4.语言调节法
在情绪激动时,自己可以轻声警告自己:“冷静些”、“注意自己的身份和影响”等,进而抑制自己的情绪;也可以针对自己的弱点,预先写下“制怒”、“忍”、“难得糊涂”等条幅置于案头。
5.愉快记忆法
回忆过去经历中的高兴事,或者是成功时的愉快体验,特别是回忆那些与眼前不愉快体验相关的愉快经历会大大缓解一些负面的情感。另外,可以培养自己的幽默感,用寓意深长的语言、表情、用讽刺的手法巧妙地表达自己的情绪。古人云“人有悲欢离合,月有阴晴圆缺”。的确,人生不如意之事十之八九。因为家里或同学之间不顺心的事就悲观、情绪低落,甚至厌世,显然是不合适的。实际生活中怎会有十全十美的事呢?因此,只要对社会有一个较深刻的了解和认识,想想社会上还有许多人不如自己,你就会坦然了。今天你身处逆境,情绪不佳,但通过奋斗,你就有可能获得成功,受人尊敬。社会是在发展变化的,人应该适应社会,保持乐观的态度,对人生应当充满信心。
2003年9月,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周一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令赔偿被害人死亡补偿费、医药费等损失合计68000余元。周一超对刑事部分的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于周一超和周一超级不想上班怎么办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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