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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判坐牢赔偿(误判)

误判坐牢赔偿(误判)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误判,以及误判坐牢赔偿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1、误判是怎么回事~ 2、...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误判,以及误判坐牢赔偿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误判是怎么回事~

误判就是指裁判员在比赛中做出了错误的判罚。

每一种竞技比赛都有裁判,裁判要对比赛进行判罚。但是有些时候因为各种客观原因,裁判没有做出正确的判罚,就形成了误判。比如足球运动中著名的“上帝之手”就是误判。阿根廷也正是因为这个误判赢得了比赛的胜利。

大部分情况来说,运动员无法左右裁判的判罚,即使不满意也只能接受,但是随着科技的发展,例如网球比赛中,就引进了鹰眼技术。运动员如果对比赛判决不满意,可以通过鹰眼回放,鹰眼的判罚作为最终判罚。

鹰眼

这项技术早在2001年初问世时便获得了英国皇家电视协会颁发的科技革新奖,2003年又因广泛使用于网球转播而获全美电视最高奖艾美奖的“杰出科技贡献奖”。对网球界人士来说,将鹰眼技术引入网球现场判罚是一项具有重大意义的革新,足以与36年前引入抢七制相提并论。专门负责审核这项技术使用情况的四届大满贯得主、美国名将考瑞尔表示:“对一项很少改变传统的运动来说,这是非常大的一个进步。”

法院误判怎么办

法院误判,当事人在上诉期间可以上诉,判决生效后也可以申请再审。

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法律上误判的定义

误判指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判决,或者两方面都有错误的判决.从10月1日起,最高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将开始生效。我个人认为,这个规定的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明文规定了即使没有无罪判决或其他纠正误判的正式决定,个人或团体也可以借助国家赔偿请求权向管辖法院或者其上级法院乃至最高法院申请有关职务行为侵权的确认之诉。这实际上意味着扩充已有的确认程序的功能,在上诉和审判监督之外,另外开辟了新的司法救济途径,其中包括“再审”和“索赔”这两扇门扉。于是当事人有机会在尚未平反昭雪的状态下追究法院的违法责任,使审判人员自己也不得不接受审判的洗礼,这样的制度化安排有益于人权保障事业,也是对司法机构轻率办案态度的一记警钟。

第二、这种新的司法救济程序的启动并非无条件、无限制的。在提出确认之诉之前,有关当事人必须首先穷尽申诉、审判监督等现行制度上的救济手段。除非已经获得能够足以证明职务行为侵权的权威性文件(包括无罪判决、纠偏决定等),当事人能够据此直接请求国家赔偿。显然,规定上述前置条件的目的是要多加一道过滤的手续,以区别一般性国家赔偿与涉及审判的国家赔偿,避免滥诉索赔的流弊。

第三、就审判人员职务行为的违法性的界定而言,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15项具体的判断标准。因此,在对法院提起国家赔偿请求时,有关个人或团体必须对照新的规定查实有关审判是否构成违法情节。不得不指出,这里所列举的14种法官职务行为只是司法程序上的诉讼指挥权和法警或执行官的命令权的行使,判决及其他审判活动并没有明文包括在内。虽然并不妨碍根据第(15)项规定的“其他情形”条款来审查判决内容,但最高法院审判监督庭的有关人员在对规定进行说明时指出,“适用这项条款应十分慎重,严格掌握,除确认违法各方分歧不大的情形之外,均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见《人民法院报》2004年9月3日)。由此可见,最高法院的新规定似乎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英美传统上的“司法免责(judicial immunity)”原则的残余影响,把一般意义上的误判问题基本上排除到确认之诉的视野之外,除非有明显的枉法和渎职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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